《神灭论》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四个方面:
一是“形神相即”。范缜首先肯定形神不可分离。他说:“神即形也,形即神也。是以形存则神存,形谢则神灭也。”“即”是不分离的意思。认为形和神之间的关系是“名殊而体一”,即形和神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统一体。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形体存在,精神才存在;形体消亡,精神也就消亡了。这是范缜主张神灭的第一条理由。
二是“形质神用”。为了进一步论证形神关系,范缜又提出了“形质神用”这个前人没有提出过的崭新命题。他说:“形者神之质,神者形之用。”所谓“质”,就是实体、本质的意思;“用”是指功用、作用。引申之,“质”指主体,“用”指主体的派生物。所谓“形质神用”,就是说形是实体,是神的主体;神是形的作用,是由形派生出来的东西。神既然是形派生出来的,只是形的作用,那么它决不能脱离形这个主体而单独存在。为了进一步说明精神必须依赖于形体的道理,范缜用了一个十分通俗的“刃”、“利”之喻,他说:“神之于质,犹利之于刃;形之于用,犹刃之于利。利之名非刃也,刃之名非利也。然而舍利无刃,舍刃无利。未闻刃没而利存,岂容形亡而神在?”应该说,这个比喻是很恰当的,它既说明了形神是不可分离的,又正确地处理了物质实体和它的属性的关系。
三是不同的质有不同的用。针对范缜“形质神用”的观点,有神论者用“质同”“用异”的诡辩来反驳,他们说:“木之质,无知也;人之质,有知也。人既有如木之质,而有异木之知,岂非木有其一,人有其二耶?”(树木的实体没有知觉,人的实体有知觉;人有和树木一样的实体,又有树木所没有的知觉,岂不是说树木只有一种特性,而人有两种特性吗?)范缜回答说:“今人之质,质有知也。木之质,质无知也。人之质非木质也,木之质非人质也。安在有如木之质而复有异木之知?”范缜把人质和木质作了区别,人的质不同于木的质。人质有知,木质无知。他强调了有知和无知是由不同的物质实体决定的,从而肯定了不同的质有不同的作用,精神是人这种物质实体特有的功能。但是,对方又发难说:既然只有人的形体才有知觉作用,那么人死后形体还存在,就应当还有知觉,可见灵魂并不随形体死亡而消灭。对此,范缜回答道:活人的质和死人的质是不同的,生者的形体变为死者的骨骼,是有质的变化的。但变化也有程序,突然发生的,消失得也快;渐渐生长的,消失得也慢,这是事物本身的规律。人是渐渐生长的,所以人死后形体消失得很慢。但尽管如此,死人的形体和活人的形体还是有质的区别的,这就好象活的花木能开花结果,而死的枯树不能开花结果一样。树木是先活后枯,枯树不能再变成活树,人也是这样,活人要死,死了就不能再活了。所以说活人的质和死人的质是不一样的。死者的骨骼有如同木头那样的质,所以与木头一样,没有知觉;活着的人之所以有不同于木头的知觉,那是因活人的质与木头的质是不同的。这里范缜进一步把精神归结为活人的形体所特有的属性。
四是人的生理器官是精神活动的基础。有神论者又问:手也是形体,那么是不是有精神,可思虑呢?范缜回答时,把精神作用分为两类,一类是能感觉痛痒的“知”(即知觉、感觉),一类是能判断是非的“虑”(即思维),并指出它们在程度上有深浅的不同,“浅则为知,深则为虑”,但“知”和“虑”都是人的形体的统一的精神活动的两个方面。然而“人体唯一,神何得二”?他认为,“知”和“虑”所以有差别,是因为它们依靠的人体器官不同,手能知痛痒,但不能判断是非,而“是非之虑,心器所主”。这里范缜强调了人的生理器官是精神活动的基础。